一、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提升群众法律素养
进一步完善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是始终保持社会普法工作旺盛生命力,提高中华民族法律素养的坚实基础。达州市通过近30年的普法实践,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不断提升,社会法治化程度日益增强,但依然存在一些偏远山区文化水平偏低的群众不懂法,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等问题,究其根源,一个重要原因,仍在于普法宣传教育有待进一步深入开展。
突出法治思维教育。抓法律法规宣传,首先要培养干部群众树立法治思维。积极建立良好的法治思维塑造机制,努力营造法律至高无上的意识,让人们感受到“法”无处不在,树立“依法办事、依法表达诉求才能根本解决问题”的法治思维,从而彻底摒弃“情重于法、理高于法”的陈旧思维方式和“从情到理再到法”的思维习惯。
创新普法形式载体。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站、手机、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介,建立固定型、集中型、流动型、辐射型立体式多元化普法模式,着力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
牢牢抓住学法重点。重点对领导干部、公职人员、青少年、农民及农民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发挥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执政意识、依法决策管理能力为重点,采取集中讲座、中心组学法、任前任中法律知识考试等方式,推进领导干部学法;以增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为重点,推进公务员学法;以增强崇尚法律意识、提高是非辨别力为重点,探索社会闲散青少年法制教育途径,推进青少年学法;以提升依法诚信经营为重点,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以提高依法管理和依法参与自治能力为重点,推进农村干部和农民学法;以增强遵纪守法、依法维权能力为重点,推进农民工等务工人员学法。
推进社会依法治理。着力开展依法治市探索,建立完善法治政府、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考评指标体系,积极争创全省法治城市和法治(县、市、区)。以法治细胞创建活动为载体,通过“普”与“治”的有机结合,使法治创建延伸到各行各业,让法治成为一种自觉,有效推进全社会依法治理。
二、完善“两结合”管理制度,发展法律服务市场
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程度如何反映和决定社会法治水平的高低。总体讲,我市法律服务工作近年来显著改善,人民群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大幅提升,但法律服务队伍的数量和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业务还处于比较低端的发展水平,法律服务市场还拓展不足,法律服务功能还未完全发挥,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强化。
——畅通“入口关”。探索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进退机制,以优惠政策吸引外地优秀律师来我市执业,从严审查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着力发展我市法律服务队伍。
——严把“质量关”。完善诉前验证制度,及时公布法律从业人员信息,加强与法、检等部门衔接,杜绝无证、假证、证件不全或证件过期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完善案件代理登记和追踪调查制度,建立代理台帐,追踪执业行为。建立诚信等级制度,与年检注册和年度考核挂钩,杜绝无序竞争、乱收费和违法执业。加强培训、考察和综合测评,不断提高执业能力。
——规范“市场关”。建立市公证协会和司法鉴定协会,规范市律师协会,逐步实现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分离。完善行业服务质量、收费、财务、执业责任保险、投诉惩戒等系列制度,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协作,建立法律服务市场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全面规范执业行为。
——提升“发展关”。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和基层法律服务职能,拓展服务领域,搭建法律服务与法律需求相适应的服务平台,进一步做好全面深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以及就业、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法律服务。重点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有效介入全市“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重大项目建设、土地征用流转、中小企业发展等工作。
三、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援助是衡量国家法制完善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公认标准之一,体现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是政府的民生工程。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年均办案3000件以上,位居全省前列,但也还存在法律援助资源偏少、保障不足等问题。
一是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通过报道典型案例,突出宣传法律援助在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作用,提高法律援助制度在群众中的知晓率,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二是提升法律援助保障水平。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化法律援助困难标准,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法律援助带来的公平正义。探索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发挥渠道,在高等院校建立法律援助组织,力争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司法机关人员、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充实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
三是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构建通畅高效的“一小时法律援助圈”,为受援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完善农民工区域协作维权机制,总结我市在深圳宝安、江苏昆山等地建立异地法律援助站点的经验,逐步推广到其他达州籍外出务工人员集聚地区。完善法律援助质量监控、评价制度,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
四、健全社区矫正执法机制,减少社会安全隐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自2003年建立以来,得到了党和政府充分肯定,也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和欢迎。下一步,国家将通过矫正立法,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规范教育管理措施,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散发出更强大的生命力,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
(一)构建顺畅的衔接机制。全面实行判前评估机制,审判机关在判决前必须征求司法行政机关的建议,对不适宜者慎用,从源头上杜绝不稳定因素流入社会。规范移送接收机制,从有利于监管的角度确定接收地,并规范移交方式,完善移交手续,确保移接对应。完善执法机制,对违反矫正规定的人员,公、检、法、司联动执法。
(二)构建规范的监管机制。加强矫正人员在刑意识教育,促其明确权利义务,端正服刑态度,自觉接受改造。完善分类管理、个案矫正和心理矫治方式,强化现代科技运用,构建严密监管网络。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加大劳动技能培训力度,帮助矫正人员解决实际困难,使矫正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
(三)构建高效的保障机制。在社区矫正法没有出台前,积极借鉴外地矫正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尽快完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健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社区矫正队伍的专业化,足额保障社区矫正经费。坚持正面宣传报道,引导社会正确对待,形成良好的矫正工作环境。
五、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效能,营造平安和谐氛围
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大调解体系中处于基础位置。抓好人民调解,可以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升级。2013年,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了37个涉及专业性行业人民调解组织,市政府令公布了《达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成功调解矛盾纠纷4.3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7.3%,有力维护了全市社会和谐稳定。
强化宣传,凸显人民调解作用。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法》和调解成功的案例,使群众正确认识人民调解节约成本、简便高效、不伤和气的优点、地位和作用,使人民调解成为人们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选择。
加强衔接,实现“三大调解”互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机制,在公安、住建、国土、环保、农林等基层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由行政部门委托或移交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完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机制,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室,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通过诉前告知人民调解、诉中委托人民调解、诉后执行和解等方式,努力减轻当事人诉累。
完善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到位。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分析研判制度,发挥人民调解预防预警功能。完善矛盾纠纷跟踪调处、疑难纠纷集体讨论、重大纠纷报告制度,确保调解及时公正。完善告知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陈述、适用法律分析、休庭分头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等基本流程,确保调解合法到位。
适应新形势,着力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主动适应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新特点,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在医疗、物业、交通、城管、消协等新领域建立健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及时有效地解决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员选任工作,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探索人民调解员职业化途径。推行聘任人民调解员为人民陪审员、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员等常态措施,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社会公德和调解实务,加强对化解疑难复杂纠纷和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专项指导,提高人民调解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