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达州市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达市委发〔2016〕15号)精神,激励和促进我市文艺创作,繁荣文化事业,特制定《达州市文艺精品项目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党的文艺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服务达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创作以人民为中心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二条 资助范围。达州本土文艺团体或个人、达州籍在外文艺家、以达州元素为创作题材的其他文艺团体或个人,坚持先进文化方向,弘扬主旋律,创作“体现达州特质,展示达州风貌,讲述达州故事,传播达州声音,塑造达州形象”的文艺精品均可申报项目资助。
第三条 成立达州市文艺精品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批准文艺精品项目(包括文艺创作项目和文艺获奖项目)的论证和评估结果。评审委员会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体广新局、市文联等单位为成员。评审委员会设办公室和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由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估、定级,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专业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 申请项目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项目及作品权益所有者,由多家单位或个人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单位或个人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凡获得资助的项目,资助方享有申报各种奖项的权利。
第六条 有偿文艺创作项目或参加商业性质的比赛、演出或评比中获奖的文艺作品,不在资助之列。
第七条 每年开展一次文艺精品项目资助申报工作。所需资金从达州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资助遵循文艺创作规律,集中资金扶优扶强。
第二章 文艺创作项目
第八条 文艺创作项目的范围包括文学、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曲艺、民间文艺、文艺评论、影视、杂技作品及其他具有原创性、创新性、探索性的新兴艺术创作、演出、出版、展览、文艺理论等。
(一)市委、市政府及市级宣传文化行政部门规划的重点文艺创作、文艺理论与出版项目和需要排练的舞台类剧目(节目)。
(二)经市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对我市文艺事业带来重大影响的文艺作品:基层宣传文化行政部门(含宣传部、文体广新局、文联等)、市级文艺家协会集体或个人组织创作、出版或投资制作的原创文艺作品;其他达州本土的社会团体或个人组织创作、出版或投资制作的特色品牌文艺活动项目,包括具有较大影响的基层特色群众性文艺活动和协会组织的品牌文艺活动;达州籍在外文艺家和以达州元素为创作题材的其他团体或个人投资制作、创作的对宣传达州有重大影响的优秀原创文艺作品,但申报工作必须在达州市进行。
(三)省级以上文艺团体和机构及兄弟市州宣传部与我市合作推出(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作为出品人之一)的反映达州内容的原创文艺作品。
(四)已经接受中央、省级资助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第九条 根据每个项目的艺术质量、艺术品种、规模容量、成本投入等确定资助资金的额度,一般在2—5万元之内;对特别优秀的作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影视作品独立确定资助额度。
第十条 申报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达州市文艺精品项目资助申报表》十份。
(三)申报项目若已是成品或为初步完成品或部分完成品,则还需提交作品样品十份。
(四)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不予退回(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除外),申报者需自行备份。
第十一条 文艺创作项目资助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10至12月为次年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申报期。由项目申报方提交项目申报,所在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市委宣传部审定。市直部门(单位)直接向市委宣传部申报。
(二)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文体广新局、市文联根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意见,研究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报评审委员会批准。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与创作、评论等相关的需求和支出。
(三)市委宣传部将复审通过的文艺创作项目资助情况在市级主流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项目资助方与项目受资助方签订《达州市文艺精品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达州市文艺精品项目资助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制管理,采取“前期投入、中期补助、完成兑现”的拨付方式:第一次拨付20%,用于前期创作、制作、排练等;第二次拨付30%,用于打磨、提高等;第三次拨付50%,用于文艺成果展示(参赛、展演、出版)等。
第三章 文艺获奖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资助的文艺获奖项目必须是当年在国家级、省级评选中获奖,或在国家级、省级媒体发表、展演的优秀文艺作品。实行年度资助制度,按高限只补贴一次。
第十四条 文学、文艺理论作品资助标准:
(一)文学、文艺评论作品在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评协举办的评选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分别资助15000元、8000元、3000元;
(二)文学、文艺评论作品在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文联、四川省文化厅、四川省作协、四川省评协举办的评选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分别资助10000元、5000元、2000元;
(三)文学、文艺评论作品入选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文联、四川省作协、四川省评协的年度重点扶持作品项目,每件资助5000元。
第十五条 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资助标准:
(一)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在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国摄协举办的年展、届展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分别资助12000元、6000元、3000元;
(二)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在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文化厅、四川省文联、四川省美协、四川省书协、四川省摄协举办的全省性年展、届展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分别资助6000元、3000元、1000元。
第十六条 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民间文艺资助标准:
(一)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民间文艺作品在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音协、中国舞协、中国剧协、中国曲协、中国民协主办的评选活动中,获得一等奖的文艺项目,资助个人获奖者20000元、获奖团体50000元;获得二等奖的文艺项目,资助个人获奖者10000元、获奖团体30000元;获得三等奖的文艺项目,资助个人获奖者5000元、获奖团体10000元。
(二)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民间文艺作品在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文化厅、四川省文联、四川省音协、四川省舞协、四川省剧协、四川省曲协、四川省民协主办的评选活动中,获得一等奖的文艺项目,资助个人获奖者15000元、获奖团体30000元;获得二等奖的文艺项目,资助个人获奖者8000元、获奖团体10000元;获得三等奖的文艺项目,资助个人获奖者4000元、获奖团体8000元。
第十七条 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纪录片、专题片、微电影(微视频)、公益广告等影视作品资助标准:
(一)影视作品在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办的评选活动中,获得一等奖的项目,资助个人获奖者20000元、获奖团体50000元;获得二等奖的文艺项目,资助个人获奖者10000元、获奖团体30000元;获得三等奖的文艺项目,资助个人获奖者5000元、获奖团体8000元。
(二)影视作品在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广电局、四川省文联、四川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办的评选活动中,获得一等奖的文艺项目,资助个人获奖者15000元、获奖团体30000元;获得二等奖的文艺项目,资助个人获奖者8000元、获奖团体10000元;获得三等奖的文艺项目,资助个人获奖者4000元、获奖团体8000元。
第十八条 荣获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奖项(见附件3)但未明确等次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制定具体资助办法。
第十九条 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主办的重大文化活动、文艺比赛、重点题材文艺创作、重点文化研究项目中的优秀文化成果纳入资助范围,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制定具体资助办法。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必须是以达州市名义获奖或是反映达州题材的文艺作品;未列入的国家、省级新增的文艺赛事的获奖文化艺术成果,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纳入资助。
第二十一条 同一文艺项目多次获得不同级别的奖项,则按其获得的最高级别奖项标准予以一次性资助。已获得过达州市文艺精品项目资助的作品,如在今后其他年度再次获得更高级别的奖项,按该级别获奖标准补足其资助差额。
第二十二条 申报文艺获奖项目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达州市文艺精品项目资助申报表》十份;
(三)作品原件、获奖证书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四)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不予退回(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除外),申报者需自行备份。
第二十三条 文艺获奖项目资助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10月至次年1月为上年度文艺获奖项目资助申报期。由项目申报方提交项目申报,所在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市委宣传部审定。市直部门(单位)直接向市委宣传部申报。
(二)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文体广新局、市文联根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意见,研究确定资助对象和金额,报评审委员会批准。
(三)市委宣传部将复审通过的文艺获奖项目资助情况在市级主流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项目资助方与项目受资助方签订《达州市文艺精品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达州市文艺精品项目资助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受资助方在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当初申报时填写的《达州市文艺精品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资助方有权对该项目组织重新审核,或终止资助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方保证申报项目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资金账户为《达州市文艺精品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如受资助方违反协议,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署名权、挪用资助经费或因创作补贴分配等引起的纠纷,以及其它有违社会公德行为等,由受资助方自行承担责任;资助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下两届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有违法犯罪情节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资助的“文艺精品项目”不含新闻类、社会科学研究类成果(中、省、市宣传文化行政部门的重点文化研究课题除外)。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文化艺术项目的资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文艺精品项目资助办法。
第三十条 凡法律法规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达州市文艺精品项目资助申报表
2.达州市文艺精品项目资助协议
3.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奖项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