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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书法矛盾法则

  2010/11/13 19:42:43  来源:原载《中国书画报》  [发表评论]


书法与哲学


    我们说,书法是我国一项特有的文化遗产,又是历史悠久的传统艺术,那么作为艺术,其基本特征是什么呢?


    艺术的第一个特征就是美。鲁迅先生曾说,中国的文字“具三美:意美以感心,一也;音美以感耳,二也;形美以感目,三也。”这里所说“感目”的“形美”,就是指书法艺术美。


    艺术的第二个特征是加工制作。美是一切艺术的共同本质。但不能由此推论,所有美的物象都是艺术。正如商品都有使用价值,但有使用价值的不一定都是商品。譬如说,杭州的西湖山水,国内外一致公认是美的,苏州的园林景观,其美誉也驰名古今,“上有天堂,下有苏杭”,主要是美的代名词。但西湖山水之美,不能算作艺术,只能算天工造化;而苏州园林之美,乃加工塑造,巧夺天工,堪称园林艺术。


    有的艺术还有第三个特征就是形神俱佳。即充分地体现出设计的新颖,造型的精美,姿态的优雅,传神的功能,以此而臻于意境奇妙,魅力感人。


    上述三个特征,在我国书法艺术身上,都明快而精到地体现出来,尤其是在行草书艺术身上,体现得更为充分,更为明显。


    书法何以美?一个关键问题是,书法艺术将许多矛盾着的各个方面和谐地统一在一起。一件书法作品所包含的对立统一因素越多、越深刻,它所体现的美就越丰富。古人在这方面有许多精辟见解,笪重光《书筏》中说:“书为逆数”,即从高度的相反相成法则去认识书法。


     谈书法的这一问题,以谈“矛盾法则”比谈书法“辨证”似乎更准确。因为“辨证”一词是“辨证法”的意思。然而“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规律”(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法则)尽管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也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但“辩证法”毕竟包括对立统一规律,质变量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本质和现象、形式和内容、原因和结果、必然和偶然、可能性和现实性等范畴。所以,用“辩证”一词来表述书法的对立统一规律就显得概念宽泛了些,倒不如“对立统一法则”即矛盾法则更准确。事实上,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包含着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它们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相互联结、相互依存,具有同一性;同时,矛盾的双方又互相对立、互相排斥、互相斗争,具有斗争性。书法之所以成其为艺术,也正是书家调动情绪,通过笔墨刀铸,以简牍帛纸金石等为载体,使汉字的点画线条、间架结构、章法布白、笔墨情趣等既“对立”(矛盾)又“统一”(和谐)地统一起来。书家创作是在为汉字制造矛盾和化解矛盾;书法鉴赏是在分析矛盾和愉悦和谐;学习书法就是要通过阅读、听讲、研究、实践等方法获得人工制造汉字既对立又统一,既矛盾又和谐的技能。书法艺术的对立统一规律就是前人法书不变的法则。


    对立统一表现在书法上包含面很广,从具体技法到意境,从形式到本质,无不含有矛盾。从书法本体分析,主要表现在用笔、结体、用墨、章法上。


    表现在用笔上,有执笔的虚与实,深执与浅执,指实与掌虚,指死与腕活;运笔的提与按,藏与露,轻与重,落与起,横画竖下与竖画横下,中锋与偏锋,疾与缓,疾与涩,逆与顺,战笔与平过,伸与屈,行与止,内  与外拓。


    表现在线条上有光与涩,粗与细,实与飘,软与硬,方与圆,圆与扁,刚与柔,连与断,扬与抑,行与止,劲与媚,险与夷,郁与畅等等。


    表现在线条形态上有藏与露,仰与俯,方与圆,凹与凸,出锋与回峰,粗与细,提与按,轻与重,长与短,平与斜,正与欹。


    表现在结体上,有疏与密,借与让,欹与正,险与夷,离与合,顾与盼,向与背,松与紧,肥与瘦等,长与扁,高与低,肥与瘦,繁与简,聚与散,紧与松,开与合,禽与纵,收与放,伸与缩,轻与重,对称与不对称,避与就,俯与仰,增与减,向与背,主与宾。


    表现在章法上有虚与实,黑与白,疏与密,主与次,连与断,约与博,专与杂,理与法,动与静,大与小,断与连,局部与整体,聚与散,开与合,紧与松,折与搭,纵与横,主与宾,行与止。
表现在用墨上有浓与淡,涨与收,干与湿,沉与浮,润与苍。


    表现在笔意上有黑与白(石刻),红与黑(对称),计白当黑(白纸),情与景,意与趣,刚与柔,干与湿,巧与拙,气与韵,清与浊,润与燥,阴与阳,虚与实,形与神,形与质。


    表现在习书门经上有碑与帖,读与写,对临与背临,入帖与出帖。


    表现在品评上有楷与行,动与静,美与丑,古与今,南源与北源,碑学与帖学,野逸与高贵。独步当时与流传百代,继承与创新,中与外。


    表现在文房四宝上有择笔与不择笔,浓与淡(涨墨),润与燥,软毫与硬毫,长锋与短锋,大号笔与小号笔。


    表现在立意上有常与变(继承与发展),古雅与粗俗,渐悟与顿,生与塾,造化与心愿,我与他,长与偏,方与圆,天一地,盛与衰。


    在用笔中如果一味地光或一味地涩,单调、平庸,那么所书效果则可想而知。只有二者很好地协调起来,恰如其分地掌握好二者的“度”,才能写出好的作品来。


    当我们再深一层思考时,便发现在书法实践中,还充满了意与笔,情与法的矛盾,这是主客体的矛盾。二者不断地冲突,又不断地统一。一般地讲,意与情是矛盾主导方面,笔与法则处于被动地位。所以常说“意在笔先”、“情动形言”。但有时主导方面并不能控制非主导方面,有时却出现了“笔先意后”、法决定情的情况。所以说,整个书法艺术,从客体书法的形质,到主体的“情意”、“神”、“气”,以及二者的结合,都无不贯穿着对立统一这一基本规律。只有先探求出了矛盾,才可能去找出解决矛盾的办法。老的矛盾解决了,又会出现新的矛盾。书法家就是在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一步一步提高对书法的认识和书法水平的。


    对立统一表现在书法上包含面很广,从具体技法到意境,从形式到本质,无不含有矛盾。从书法本体分析,主要表现在用笔、结体、用墨、章法上。


    表现在用笔上,有执笔的虚与实,运笔的提与按,藏与露,轻与重,落与起,逆与顺,伸与屈,行与止;表现在作品上有光与涩,粗与细,实与飘,软与硬,方与圆,刚与柔,连与断,扬与抑,行与止,劲与媚,险与夷,郁与畅等等。在用笔中如果一味地光或一味地涩,单调、平庸,那么所书效果则可想而知。只有二者很好地谐调起来,恰如其分地掌握好二者的“度”,才能写出好的作品来。
表现在结体上,有疏与密,借与让,欹与正,险与夷,离与合,顾与盼,向与背,松与紧,肥与瘦等。


    表现在用墨上,有浓与淡,涨与收,干与湿,沉与浮,润与苍。


    表现在章法上,有虚与实,黑与白,疏与密,主与次,连与断等。


    当我们再深一层思考时,便发现在书法实践中,还充满了意与笔,情与法的矛盾,这是主客体的矛盾。二者不断地冲突,又不断地统一。一般地讲,意与情是矛盾主导方面,笔与法则处于被动地位。所以常说“意在笔先”、“情动形言”。但有时主导方面并不能控制非主导方面,有时却出现了“笔先意后”、法决定情的情况。所以说,整个书法艺术,从客体书法的形质,到主体的“情意”、“神”、“气”,以及二者的结合,都无不贯穿着对立统一这一基本规律。只有先探求出了矛盾,才可能去找出解决矛盾的办法。老的矛盾解决了,又会出现新的矛盾。书法家就是在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一步一步提高对书法的认识和书法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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