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艺侵权行为的现状和主要表现
二、文艺维权可依据的法律法规简介
三、文联组织在依法维权中的作用
四、对做好文艺界依法维权工作的几点思考认识
一、文艺侵权行为的现状和主要表现
当今社会处于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生财富、创造财富,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信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以及互联网的日益普及,文艺作品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方式广泛传播,与之相伴而来,文艺侵权现象日趋严重。据中国文联组织的专题调研,集中反映了三类侵权问题:
一是艺术家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人格权的的重要内容,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当前在文艺界,名誉侵权受害者主要是公众人物,特别是文艺名家名人,这不仅仅关乎其个人的人格权,还关乎文艺人才的社会荣誉和全社会对他们的公正评价。涉及文艺家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大致可分为五类:第一类是口头形式,主要是在演讲、接受采访时,有侮辱、诽谤言论或通过莫须有的事实,侵害艺术家的人格名誉。第二类是书面形式,主要表现为在评论文章或传记等文学创作中,对特定艺术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艺术家名誉受损,或是发表批评意见“对人不对事”,故意贬损他人名誉。第三类是借由网络平台和网络传播方式侵害艺术家名誉,包括在论坛、博客或知名网站上对他人进行造谣中伤、恶意诽谤,使艺术家公众形象受损。第四类是广告宣传材料中存在侮辱、诽谤艺术家的文字或图片,或是广告发布、传播方式本身误导公众,足以产生贬损特定艺术家人格的社会效果。第五类是未经艺术家本人同意,擅自公布其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其隐私。前几年发生的一起文学创作侵害名誉权案例被认为是近几年来文艺界最具代表性侵权维权案例。2009年,一本名为《粉墨人生妆泪尽》(以下简称《粉墨》)的传记作品,因记叙了京昆界两位已故名人俞振飞和言慧珠一段夫妻生活往事,被各大网站转载而成为一时热议话题。也就是这本书,引发了一场震动文艺界的官司。2010年,俞振飞遗孀、京剧表演艺术家李蔷华读了《粉墨》一书后大怒,认为该书内容东拼西凑,有悖事实,有损俞振飞昆曲大师的名誉。同时,她的观点也引起了艺术名家蔡正仁、岳美绨、顾铁华等人的共鸣,他们便和俞老的十多位弟子联名写信给上海市文联,希望获得维权帮助。通过上海市文联出面帮助并推荐的律师的代理诉讼,用了近三年时间,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实现二审大逆转,最终胜诉,2011年7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李蔷华胜诉;《粉墨》一书停止出版发行销售;被告在《文汇报》、新浪网刊载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文艺界还有一起典型的名誉侵权案,宋祖德、刘信达兄弟的博客属捏造、诽谤,严重侵犯电影艺术家谢晋的名誉权,(2008年10月18日演艺 界德艺双馨的谢晋不幸病逝于浙江上虞国际大酒店,次日,宋祖德在其开设的新浪、腾讯、搜狐等博客中相继上传了《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等5篇博客文章。刘信达在其开设的搜狐、网易博客上传了《刘信达愿出庭作证谢晋嫖妓死》等4篇博客文章。这些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谢晋与刘晓庆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谢晋遗孀徐大雯以侵犯谢晋名誉权为由将“宋大嘴”兄弟告进法院,法院判其停止侵权,在网络和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谢晋遗孀徐大雯经济损失89951.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在演艺界,还有张馨予被曝“坐台”起诉网友侵犯名誉权案,范冰冰状告整形医院侵犯名誉权案;柳岩、董璇等6位明星将成都市两家整形医院告上法庭案,等等。
二是许多文艺工作者的著作权受到侵犯。著作权,又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是文化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著作权对文艺创作者来说是最主要的权利。由于不同艺术专业、不同层次艺术从业人员遇到的侵权现象具有不同特点,所以著作权又细分为:改编权、复制权、表演权、许可权、获酬权等各类权利。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就属于侵权行为。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仅2012年,新受理著作权案件就达到53848件,比上年增长53.04%。2013年受理著作权案件达51351件,虽然同比下降4.64%,但案件数依然居于高位。近期,发生的台湾作家、编剧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一案反响强烈。(2014年4月,于正编剧并监制的电视剧《宫锁连城》在各大电视台陆续播出。因人物关系、主要情节与琼瑶的《梅花烙》多处相似,引发了广泛争议。6月,琼瑶将于正和四家拍摄公司以侵害《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摄影权为由起诉至北京三中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12月5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知名法官宋鱼水担任审判长。一案公开宣判:法院认定五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判决于正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五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被告不服,目前该案在二审之中)。再以书摄画艺术领域为例,侵权形态多样,可以说是这是发生侵权现象的重灾区,令人触目惊心。首先在出版物侵权层面,一些以营利为目的的刊物未经作者同意使用书画家摄影家作品不支付报酬,侵犯了作者的许可权、获酬权;一些出版单位以出版画册、影集为由征集作品,而征集的作品原稿却常因出版社内部管理问题在作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流入市场销售;圈内一些非正规出版物,以发行名人作品集为噱头,并且在未经知名艺术家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形象和代表作,利用“名人效应”宣传、炒作的“招数”,来引诱不明就里的作者以交纳版面费刊登作品等形式敛财,对一些尚未成名的年轻画家实施欺诈,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还有就是一些已故美术家的知名作品,未经其合法继承人许可,就被个别报刊、杂志、网站、广告厂商任意使用,使用者不仅不支付稿酬,而且还常常在署名和介绍文字中出现种种错误或问题,有的还将一些著名老艺术家的作品用于虚假宣传,给老艺术家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其次,在作品的非法仿制层面,一些不法画商和民间“作坊”,非法复制现当代知名艺术家的代表作,牟取不正当利益。这些仿品通常是找社会上有一定经验的画师仿制,有的还形成了流水线式的生产模式。社会上还出现了不少运用高科技的仿制品,例如以原作的激光印刷品作底,为进一步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辅以后期添加的颜料色彩,这样的作品通过互联网等非直观渠道观察很难分辨真伪,只有与原作进行现场比对才能辨出“李逵”和“李鬼”。第三,在作品流通层面,近年来我国书画市场十分火爆,书画作品成交价格逐年攀升,显示出其他投资领域无法比拟的回报率,这客观上驱动了人们的获利欲望;加之某些经销商大肆进行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对艺术品投资者非理性消费心理进行推波助澜,并利用消费者相关知识不足以及对画廊、拍卖公司专业水平的盲目信任,将赝品包装成真品进行销售。一般来讲。高端美术品交易机构中,以嘉德、保利、瀚海、荣宝斋等为代表的一批拍卖单位工作程序较为规范,涉及名家的画作,大多都会请作者本人鉴别,所以,高端美术品交易机构“知假售假”的情况较少;而中端交易机构,如一些较小的拍卖行和交易平台,售假(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的情况就多一些。实践中,它们往往以《拍卖法》不保真的规定作为“挡箭牌”, 为一些来路不明或明显存在问题的作品提供上拍的机会;而在低端美术品市场,销售流通环节的管理失范,侵权盗版、制售假冒的情况更为普遍,赝品盛行。很多“代笔者”原本只是书法、美术爱好者或者美术院校学生,他们临摹名家作品的初衷都是提高个人艺术水准,后来受一些经营商的利诱,转而充当“代笔者”并以此为业。更为甚者,部分不负责任的鉴定机构就仿冒品为不法销售商出具不客观或者失实的所谓“鉴定意见”或“专家意见”,有意无意起到了“欺世盗名”的效果。一些艺术家因迫不得已长期奔走于各类艺术品交易会向社会披露可能存在问题的艺术品。触动了个别人的“奶酪(lao)”, 这些艺术家因此常常遭到或明或暗的打击报复。可以说,艺术品流通领域是发生侵权现象的重灾区,在利益驱动下甚至形成了造假、炒作、售假的利益链条,并呈现职业化、规模化的趋势,令人触目惊心。
三是一批青年文艺工作者尤其是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障权得不到落实。社会保障权是《社会保险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一般在青年文艺工作者特别是文艺自由职业者中维权诉求比较集中,涉及到劳动保护、人身保险、劳动报酬、职称评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直接关乎其生存和发展的权益。据有些自由文艺工作者反映,他们面临最大问题是社会保障问题。比如,他们的片酬稿酬等文艺创作所得,就不具备办理信用卡、社保卡、境外旅游签证和房贷车贷的资格,即使年收入上百万,也不能作为工资和固定收入给予办理。这种窘境一方面给他们工作生活和创作带来不便,另一方面让他们感到缺乏社会地位和尊严。
这些状况不仅侵害了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遏制了文艺创作创新的积极性,而且不同程度地干扰了文艺繁荣发展的环境和秩序。
二、文艺维权可依据的法律法规简介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这是从事文化工作最核心的“尚方宝剑”。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且经过了2001年、2010年人大常委会两次修正。《著作权法》共六章61条。(内容简介)。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适用对象: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第三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包括9大类:1、文字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通过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2、口述作品:包括即兴的演说、教师授课、法庭辩论等通过口头语言表现的作品;3、美术、建筑作品;4、摄影作品;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6、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7、计算机软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9、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艺术作品。也规定了4种适用除外情况: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在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有16种专有权利,又称专有版权,其中涉及人身权的有4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涉及财产权的有12项: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 、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这12种权利,著作权人有许可权和获酬权。第11条至19条对著作权的归属,即作者、各类作品由谁享有著作权,以及职务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进行了界定,在第三节、第四节,又分别对权利的保护期、权利的限制作了规定。 在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中,第47条规定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11种侵权情形,第48条规定了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8种情形,其中 侵害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为有:1、剽窃、抄袭;2、未经许可发表著作权人的作品;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成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4、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在他人作品上署名;5、歪曲篡改假冒他人作品。
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为有:1、擅自使用;2、擅自复制;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作品;4、擅自制作、转播;5、未按规定付酬。第49条至56条规定了一但遇到侵权,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渠道,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仲裁机构仲裁等。
2012年3月《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草案的发布,目前还在征集法律界专家和文化界学者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的法条。
(二)行政法规:
1、《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2、《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此条例,目前已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调研发现,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倾向于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自己的权利,支持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自己权利的比例高达70.7%,关于权保部门在著作权纠纷诉讼中向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提供帮助方面,选择“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理诉讼”的比例最高(约占71.5%)。著作权集体管理有四大好处:首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法人集中管理权利人的著作权,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有益于权利人。其次,著作权集体管理能使更多使用人的需求得到满足,也有益于权利使用人。再次,著作权集体管理降低了维权成本。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管理权利人的著作权,无论从个人的角度来看,还是从社会整体来看,都使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因此对权利人来说也是最“经济”的。最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管理权利人的著作权也使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交易跨地区成倍增长,所以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大大提高了维权工作效率。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共27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内容,区分了著作权人、图书馆、网络服务商、读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权益。
(三)部门规章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2013年12月1日,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正式实施。自此,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支付报酬问题有了明确规范,文艺家今后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拿到教科书使用自己作品的稿费。
正在起草制定过程中的法规或规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20年了,国家版权局一直在起草但迄今还未正式出台,可见其制定的难度。我国是一个拥有数千年文明史的多民族文明古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了数量众多、丰富多彩的民间文艺作品,这些民间文艺作品既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和历史的见证,也是珍贵的、不可替代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文艺的收集、整理、传承、利用、弘扬、发展等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民间文艺的著作权保护立法工作亟待加强。推进保护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立法工作,既是落实相关法律的要求,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要求,还是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争夺国际话语权的要求,制定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已刻不容缓。2014年4月起草了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草案)》。在征求艺术家等专家意见过程中,大多认为《条例》草案较之以前的征求意见稿也更加完善,无论从结构、体例,还是语言表述方面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同时,也有少数专家提出了不同意见。比如,有专家认为,由于民间文艺作品创作主体的不确定性,权利主体难以确定,因而难以通过著作权保护的办法来加以保护;也有专家认为民间文艺应是开放的,不断发展变化的,立法保护将限制民间文艺的传播、传承与弘扬。
三、文联组织在依法维权中的探索和难点
(一)近年来文联开展文艺维权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和经验。近年来,中国文联积极推动文艺维权工作,有了新的起色和进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维权组织建设取得新突破。2011年经中编办批准,中国文联新增设了——权益保护部,使中国文联的权保工作迈上了一个职能化专业化发展的新起点,并带动部分团体会员先后成立或完善了维权组织。中国曲协、中国民协、贵州文联相继增设了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北京、上海、四川、江苏等文联率先成立了维权中心,北京视协探索成立了“会员影视法律服务中心”等,更多的大部分团体会员,虽然没有建立专门机构,但基本上都明确了维权责任部门,配备了专职维权干部,使文艺维权工作步入专业化、常规化的工作轨道。二是研究形成了维权工作新思路。连续两年举办全国文联系统维权研讨班,针对新时期文艺维权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研究。中国文联制定下发了《中国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维权工作的意见》。三是基础工作得到新加强。中国文联权保部编辑出版了维权手册和案例选编,为文艺维权提供了指南和参考。制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参考文本),为文艺家协会和文艺工作者签订合同提供法律建议。积极参与维权立法,特别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中,中国文联基于著作权是广大文艺工作者的一项核心权利,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关乎文艺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和文艺事业的繁荣发展,因此高度重视,去年7月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组织各领域艺术家进行了修改讨论,在充分肯定《送审稿》的同时,提出了修改意见,例如:对戏剧作品概念的表述、《著作权法》的权利概念表述界定、电影著作权归属的表述、支持强化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支持有关,调整“追续权”的内容入法的法条表述、延长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加大对不履行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付酬义务单位的处罚提高对侵权盗版行为的赔偿标准、对视听作品的定义,等等,都提出了有立法价值的修改建议,全面地向立法机关反映了文艺界的诉求,为广大文艺工作者争取更多的法定权利。除了参与立法工作,还积极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专家咨询、案件调解和法律服务的常态合作机制,组建了“中国文联知识产权咨询调解专家委员会”等,为文艺维权开辟了“绿色通道”。四是维权服务取得新成效。在扩大维权宣传培训、搭建维权网络平台、处理侵权调解和诉讼事件、建立文艺版权登记管理系统、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用、提高维权队伍素质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成效。无论是面对群体诉求,还是面对个体诉求,都力所能及地协调各方,有效维护了部分文艺名家和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提升了文联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影响力。如中国摄著协积极推动出台《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为摄影家收取了从2009年至今的教科书使用报酬200余万元。上海市文联维权中心仅从2010年5月到2013年底,就接受各类法律问题咨询200余起,受理版权纠纷案件437起,成功调解280起。江苏省文联积极开展文艺作品版权登记代理服务,已为艺术家代理作品登记130多件。
(二)文艺维权的态势还很严峻。据文联权保部与各全国文艺家协会所做的调查问卷统计显示,各协会会员中合法权益曾遭受侵害的平均比例在50%以上,个别艺术门类则高达70%。这么大量的文艺侵权行为发生后,绝大多数矛盾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调处解决,也没有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文艺维权远远滞后于文艺侵权,使得文艺侵权者有恃无恐、越演越烈。为什么侵权多而维权步履艰难呢?究其原因,分析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缺乏维权意识,不少艺术家在发现被侵权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较深,认为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情或者是怕得罪人,尤其是面对强势媒体,大多选择息事宁人、忍气吞声;要不就是嫌麻烦不愿从法律途径维权。在文艺界,应该说许多艺术家心地很善良,在遇到侵权没有过多追究,最后事情也不了了之,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盗版的歪风邪气。二是不会维权,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方法不对的现象较为普遍,比如,在许可转让著作权时,多采取口头协议,而不与使用方签订书面合同;对相关法律不熟悉,对于应享有的权利不清楚,不能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还有些权利人对新技术下的传播方式不了解,不知道用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还有,著作权包含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告损失的界定,被告所获得利润的计算,十分复杂,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往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成本和代理费用;这些现状客观上纵容了侵权案件的不断发生和打维权官司的难度。三是维权体制不健全、维权机构少导致维权无门。即便2005年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对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中规定:“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这可以理解为一个艺术门类(或权利种类)在全国只能成立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一规定,客观上使集体管理组织处于垄断性的地位,缺少竞争机制,不仅制约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而且也剥夺了权利人的选择权。
那么,文艺侵权行为最严重的恶果是什么呢?我认为最根本的,就是极大地破坏了文艺领域的公平正义和文艺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直接损害了文艺工作者的人格尊严和劳动价值。现在通过普法,可以说文艺家维权意识觉醒了,但又感到个人无能为力,因此,文艺工作者要求维权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对文联组织维权工作的期望也越来越迫切。现在虽然各级文联组织都很努力,但是由于文联组织维权工作的基础薄弱,开展维权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能力有限,维权组织网络体系不健全,服务范围不够广泛。我认为,其中最大的难点在于: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赋予文联组织行业管理的职权,法律上没有授予文联相应的维权的法律地位。我们知道,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权益有律师法保证,消费者协会等也有相关的法律赋予其维护行业及个体权益的地位。但文联没有。法律地位的尴尬,导致依法维权底气不足,信心不足。无论是文艺维权的平台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能力建设、理论建设,还是维权工作机制都亟待加强,亟待创新。
四、对做好文艺依法维权工作的几点思考认识
(一)要充分认识文艺维权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担当意识。这个重要意义,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加强文艺维权工作符合国家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现代化的大趋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文艺领域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文艺创作作为高级智力劳动,文艺作品作为高级智力成果,在知识创造财富的当今时代,我们要把文艺维权工作摆到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劳动、尊重人才的高度,摆到实现文艺领域公平正义、维护文艺队伍和谐稳定的高度去认识和理解,否则就难以保障文艺工作者从事文艺创作、文艺活动的基本条件。第二,加强文艺维权工作是文联组织的“天职”。文联作为文艺界人民团体是党领导下的、代表和维护文艺工作者合法权益的人民团体,是我国具有行业特征、专业特性、群众特点的文艺类社会组织,也是组织规模最大、文艺人才最多、艺术门类最齐全的文艺类群众组织,在公共文化建设中承担着重要的社会服务功能,发挥着党和政府密切联系文艺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中国文联第九次文代会上,党中央明确要求,文联组织要开展行业教育,促进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服务,维护文艺工作者合法权益。作为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之家,维权不仅符合文联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定位,也是发挥文联组织作用的根本职责所在。事实上,各级文联组织的《章程》都把“维护文艺工作者合法权益”写在了自己的旗帜之上,可见这是文联重要职责和担当的应有之义,不可推卸。文联组织要更好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关键要抓住四个纽带,即情感纽带、事业纽带、维权纽带、信仰纽带,其中,维权纽带是服务广大文艺工作者最直接、最有效、最现实的手段。像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也都具有鲜明的维权职能,而且在立法进程中有《工会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作为维权准绳。文化领域目前已有《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既然党中央已经明确赋予文联组织依法维权的工作职能,作为文联组织就必须充分认识维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勇于担当,积极推动文艺领域法治建设的步伐,通过维权工作,进一步提高文联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第三,加强文艺维权工作是激发文艺创造活力,推动文艺事业繁荣发展的重要手段。文艺的生命力在于文艺的创造力。文艺创作是复杂的创造性劳动,投入的是智力资源,产出的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创作主体的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名誉权、著作权和社会保障权必须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障,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然而,出于追逐经济利益的目的,一些文艺名家名人的名誉声誉被无端诽谤,一大批文艺原创作品被剽窃、抄袭、克隆、盗版、造假,使得文艺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轻而易举地被剥夺,这种侵权行为极大地挫伤和抑制了文艺创造热情,严重破坏了文艺创作环境,是对创造性劳动、创新型人才的一种蔑视,是文艺事业、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天敌”。文艺原创力不足必然会制约文艺繁荣发展的步伐。因此,积极有效保护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使文艺工作者个体维权变为组织维权,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的力度和影响力,对于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造能力,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创造,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推动文艺事业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好文艺维权重点。主题鲜明的大型文艺活动,三性俱佳的优秀文艺作品,文艺名家、文艺骨干和青年文艺人才,各协会的会员,等等,都应该是我们维权的重点对象;文艺工作者的名誉权、著作权、社会保障权,这三种呼声最高、问题最集中、反映最强烈,影响文艺事业发展最关键,应该是我们重点维护的基本权利。
(三)要增强帮助文艺维权的本领。要维护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学法懂法,掌握法律武器。美国有一位当代著名的法学家,叫博登海默,曾经说过一句著名的法律箴言:法律是人类最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使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在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国当下,培养法治信仰和法治素养日益重要。作为文联一员,要履行好职责,维护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加强对以《著作权法》为核心的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的学习,切实增强法治意识、法律知识和维权能力。对涉及文艺的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做到清楚明白,调解或诉讼打官司的大致程序要心中有数,一旦有文艺家找上门上来咨询相关问题,能够支招“出点子”,给予正确的解答和引导,能够提供个案维权咨询和帮助。我建议,一方面在达州文艺网、达州文艺报注重对文艺工作者维权知识的宣传,刊发一些相关政策法规和维权典型案例,让我们更多的文艺工作者乃至社会了解文艺维权、支持文艺维权,形成维权正当、侵权可耻的价值导向。另一方面是加强指导和帮扶:在出现侵权纠纷后,加强对文艺家维权的系统指导,一是教会大家如何打官司,协助保存证据,评估损害后果的程度;二是在法律框架内,帮助艺术家提出合理、合法的赔偿请求;三是强化调解工作,其中既包括文联组织内部的调解,也包括配合法院进行调解。事实证明,通过人民团体、社团组织的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已被视为解决“圈内人”相互间纠纷的有效途径。在维权过程中,要告诉文艺家掌握一定的技巧:一是及时取证:我国民事诉讼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所以“打官司就是在打证据”,一般的名誉权纠纷,特别是网络、广告侵犯名誉权行为都存在证据转瞬即逝的特点,所以,相对有效的取证手段还是通过公证对侵权言辞的载体,如文字、影像资料,网页等内容进行证据保全。上述侵权载体往往也会成为法院辨析被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衡量损害结果的重要依据。二是对被告的选择:通常在名誉权纠纷中都存在侵权内容发布者和传播者,即侵权信息制造者和出版社、网络运营商、广告经营者等,文艺家在初知侵权信息时未必能准确辨析这些人和机构在侵权行为中各自的角色。因此,可以将他们一并作为被告起诉,再由法院判定他们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免因漏告、错告影响维权效果。三是理性索赔:艺术家对名誉权侵害行为的愤慨情绪可以理解,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定要综合侵权的手段、方式以及行为造成的后果等诸多因素理性提出赔偿额,情绪化的漫天要价,不仅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也会增加诉讼费等维权成本。四是找对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侵犯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文艺家在诉讼中一定要把握这一规定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避免因被告对管辖法院提出异议,而拖延案件审判时间。
(四)积极探索维权工作机制。建议重点要建立五个机制:一要健全立法沟通协调机制,经常听取和了解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形成立法修法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文艺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通过人大建议或政协提案,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文艺界的真实情况和利益诉求,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立法或修法的意见建议。同时加强与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从而提高文艺界维权的力度和实效。二要建立完善纠纷咨询调解机制。 绝大部分被调查者(约占99.6%)均支持设立文艺界争议调解机制,争取高效便捷、低成本地解决著作权方面的纠纷。可以依托文艺家协会组建由文艺界和法律界专家组成的调解专家委员会,聘请专业律师,开展纠纷咨询及调解工作,力争在先期预防、诉前调解、诉后援助等环节发挥作用。或者利用法律界资源,为他们推荐在文艺维权方面经验丰富、服务质量好、收费合理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从而节约其维权成本,并提高维权的效率和成功率。三要完善权益保护协调合作机制。文联及各团体会员可以通过与相关行政部门合作,开展维权执法行动,争取解决一些有影响的维权案件。比如,参与书画打假等专项行动。四要完善权益诉求表达处理机制。文联及各团体会员要畅通诉求表达渠道,通过开通维权服务热线、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为文艺工作者提供个案维权咨询和帮助。五是建立文艺资源数据库网上公开查询机制,在建立各艺术门类作品版权资源库的问题上,绝大多数(约占90.1%)被调查者均表示支持,并希望自己的作品能进入资源库。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源头维权和防范侵权的措施,推动正版作品的推介使用,以文艺作品著作权登记为突破口,研究探索开展著作权鉴定服务的方式方法,推动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工作。 (谢军,达州市文联副主席兼秘书长)